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行甲状腺手术中误切甲状旁

2025/7/14 来源:不详 浏览次数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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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基本案情

原告于年1月因“怕热多汗伴抽搐7月余”入住z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,行“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”,术后病理诊断“右弥漫毒性甲状腺肿”,临床诊断“原发性甲亢”。年8月13日,原告因“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2年”到被告处就诊并住院治疗,初步诊断:甲状腺结节。

年8月14日,原告在全麻下行“甲状腺全部切除术、喉返神经探查术”,同年8月16日出院。年9月6日,原告在术后22天因“四肢麻木抽筋”在z省就医,予以输液补钙治疗,病情反复。

年9月18日至26日,原告入住z省x市z医院,予以补钙、补液等对症治疗,出院诊断:甲状腺全切术后,甲状旁腺功能减退。

其后,医院治疗,定期复查血钙、甲状旁腺激素等,显示甲状旁腺激素降低,血钙降低。原告目前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的损害后果明确。

二、患方观点

因手术导致患者甲状旁腺损伤,患者出现手足抽搐。出院后一直乏力,面部、口唇及手足麻木感,还有心绞痛的症状,因长期大剂量补钙,出现肾结石。检验报告显示患者长期甲状旁腺激素、血钙值低。现原告需要长期看病服药,焦虑、经常失眠,对生活失去信心。

原告认为,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理诊疗义务及谨慎注意义务,并终致患者的严重残疾。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,造成患者及家人的痛苦,故起诉来院。

三、被告x大学医学院附属x医院辩称

不同意原告诉请。司法鉴定意见书明显欠缺科学依据,原告自身原因导致涉案病情结果,被告已尽到诊疗义务,在术前充分告知风险。即便按照鉴定结论,被告承担的责任也不应超过法定项目的30%。患者本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,不存在被扶养人抚养费的问题;其他项目由法院依法审核。

四、鉴定意见

原告吕某,女,年9月7日出生,甲状旁腺功能损害为七级伤残。自身疾病特殊性和被告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共同所致,两者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难分主次,参照相关规定,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酌情考虑为同等原因。

五、医疗过错分析

次为二次甲状腺手术,手术记录中亦证实“双侧残余甲状腺与颈前肌肉及喉返神经粘连严重”,术中辨认、寻找甲状腺旁的难度很大,术中误切和损伤甲状旁腺的风险大,原告自身疾病的特殊性是出现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的重要原因。

但由于被告的诊疗过错,使原告丧失了选择诊疗方式的机会,且术中未能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风险规避措施,亦是目前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。

六、庭审意见

本院依法采纳该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,酌情由被告按50%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原告损失各项费用,除鉴定费外合计,.75元,按照50%计算由被告向原告赔偿合计,.88元。

七、法院判决

x医院赔偿原告吕某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(含被扶养人生活费)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律师费等合计,.88元;鉴定费21,元;合计.88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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